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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2009-11-17 浏览量: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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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国明煤矿“11.12”透水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年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

  《通报》指出,2009年11月12日15时20分,双鸭山市宝清县国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入井36人,其中36人安全升井,7人被困井下。初步分析,这起事故主要是因为该矿借整改之名超层越界、非法生产,导致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分管副省长王玉普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想尽一切办法营救被困人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升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通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厌战情绪、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加强领导,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防止煤矿事故反弹。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对不按方案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技改矿井不按方案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要加大关闭矿井日常监管力度,按照关闭时间逐矿落实安全措施,坚决防止在关闭中违规回收回撤发生事故。

  《通报》强调,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加大对“三超”、“三违”行为打击力度,严禁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排查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梳理分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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