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局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一、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二是对相关证照失效或不全的,各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查处。三是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许可行为,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不得以隐患治理、技术改造等名义允许无证或证照不全的企业进行非法违法开采。对擅自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以加强社会监督。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露天矿山边坡、地下矿山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通风管理、尾矿库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予以治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应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肃查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特别是因擅自组织生产而发生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必须从严从重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特别是对因资源整合或其他原因被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在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