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监局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9〕226号),福建煤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和《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于近日印发给福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县(区)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们,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是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是福建煤监局结合全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受理认定三、四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并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半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是对于申请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单位,福建煤监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考核评估小组,按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考核评估小组对现场评估和上报材料审查认定符合条件后,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是已经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向福建煤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五是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35%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5%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80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福建煤监局在本局网站上及时公布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备案。
六是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严格执行办班备案制度,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员公开。
七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复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和福建煤监局的“十个不准”,坚持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和复审考核的监督管理。
八是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不接受复审或在接受复审中弄虚作假、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复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资质。凡被取消资质的,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