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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局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发布日期:2009-07-13 浏览量: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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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局进一步明确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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