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煤监局认真贯彻落实“6.26”视频会议
国家安监总局“6.26”视频会议后, 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长办公会,认真组织全局干部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
一、开展以“三项行动”为主线,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隐患排查治理督察工作纳入到“三项行动”中,在执法行动中坚决打击在建矿井违规施工、生产矿井违法生产行为;在治理行动中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排查治理、整改销号;在宣传教育行动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使煤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把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先进技术,加以总结推广,不断促进提高广西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监察工作要突出重点,关口前移。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每月分析检查一次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要求责任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计划、措施、资金,及时整改到位;督促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落实隐患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到期销号等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二、坚持不懈,继续开展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专项监察。一是继续开展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监察,重点排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措施、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441、442条的决定》要求,修改完善矿井局部通风和供电管理。二是继续对5、6月份专项监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列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凡未按规定整改继续施工或生产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汛期防治水专项监察,派出督查组到重点产煤市、县(区)和煤矿企业检查雨季“三防”工作,防范山体滑坡、溃堤、溃坝、淤积危险河道等威胁矿井安全的自然灾害;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方针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老空(窑)水防治措施,重点排查周边老窑水情况和水害严重的矿井。根据总局汛期安全预警和广西天气预报情况,及时通知各有关区域煤矿企业做好防汛工作,及时了解企业汛期情况,确保矿井安全渡汛。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了《国家安全监察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的意见》文件精神,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转发了这个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地方政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督促检查情况。二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展情况。“三项行动”第二阶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汛期防范措施情况;制订并落实“三项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深化瓦斯治理,开展雨季“三防”和水害防治,以及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四、督促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根据6月下旬在河池市罗城矿区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矿井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监管部门预案,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发挥应急救援作用。
五、认真做好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半年的工作安排。认真对上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对国务院召开的两次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年初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历次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查找差距和不足,调整工作思路,做好下半年的工作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广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