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地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17号)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山西、重庆等地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地方国有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2个检查组,于2009年6月22日至7月1日,对海西、海北、西宁等3个重点产煤地区的15处煤矿(矿井)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5家地方国有煤矿企业,抽查生产矿井8处。
按照国家局《通知》提出的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各检查组听取了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查阅资料、全面排查和下井检查,共发现一般隐患36条,下达执法文书7份,当场做出限期整改决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跟踪督查,对存在的隐患立即整改;二是整改完毕后,由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三是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人员、定责任、定项目、定时间”的要求,进行分级建档、分级管理,结合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加以解决;四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开好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并将具体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到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五是按照《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要求,继续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六是加大瓦斯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