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针对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大量引入外地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普遍存在流动性大、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不清、安全隐患突出、事故易发高发等问题,日前,浙江省安委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从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全生产过程监管”三个方面,要求各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 “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改变重点建设项目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通知》要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定期向属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对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机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每个工作岗位,严格履行程序,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同时,把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列入招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投标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放在施工许可工作中的突出重要位置来抓,对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狠抓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以及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
《通知》同时要求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各类伤亡事故,让事故查处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对发生事故的外地进浙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