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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监局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

发布日期:2009-05-07 浏览量: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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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和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09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山西煤监局决定从5月4日至1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的主要方式是由各分局(站)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已经开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煤矿。

  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监察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但已经擅自施工的;(二)已经组织联合试运转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的规定条件和期限的;(三)不符合法定批准程序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建设项目,擅自恢复施工建设的;(四)存在其它非法违法施工行为的。

  具体监察要求:一是各分局(站)对现场监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对存在上述4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之一的煤矿,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通过专项监察,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兼并重组整合、复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提出改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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