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五举措”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是建立事故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约谈等制度,及时批评和纠正问题,设区市交通部门要对县级交通部门检查指导,市级对县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也属于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履行到位,要依法承担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向省厅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二是制定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因综治、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营运驾驶员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实的1次超员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将其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1次超员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及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客运企业,执行停止新增客运线路行政许可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除执行停止新增客运线路行政许可1年外,吊销该条班线经营权。
三是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今年6月底前全省应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安装率达到100%。
四是按照责任追究“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
五是强化信息报告制度。事故报告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各单位和运输企业的事故信息报告责任,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事故信息报送的管理,发生事故的企业,首先要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赢得救援时间,同时要向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省厅,这一规定各级各单位都要传达到所属单位和企业。今后,对辖区内发生所有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面较大的事件,都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省厅报告,尤其发生重特大案(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安定事端的动态性重要信息应随时报送。凡是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